未签订保密协议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
甲公司控告赵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必须证明其自行研究的软件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即证明软件技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护性"。因为软件技术是甲公司自行研究的,要证明其具有"秘密性"、"经济袭谈性"、"实用性"并不难,关键是要证明其“保护性”。甲公司虽然与赵某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但只要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措施,例如:公司有完善的保密制度、在岗位职责中有保密条款、项目任务书中有保郑芦密条款、对开发的软件技术有商业秘密属性标记和访问控制要求、有保密意识和要求培训记录等,即可证明甲公司对软件技术采取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软件技术具有“保护性”,从而证明开放的软件技术属于商业秘密。
公司与雇佣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不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条件,只要公司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即便没有保密协议,无论是在职或离职,员工也必须承担保守喊禅带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否则就是违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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