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身份证号都被熟人拿走能办坏事吗_夫妻两人身份证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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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照片信息在网上泄露还有银行卡号信息图片,驾驶证,行驶证,图片,后果会怎么样

这个是很麻烦,后果也很严重的。

1、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实从事犯罪活动,比较常见的是“诈骗罪”(这里的“诈骗罪”非单指诈骗罪这一罪名而是指诈骗类犯罪),比如用你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比如,以你的名义和他人签订合同,实则为了骗取财物,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再比如其他的一些金融诈骗罪等等。(注意,接下来提到的几点,若是达到一定程度,也可能构成犯罪。)。

2、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实行侵权行为,其实大肆泄露本身已可构成侵犯隐私权,若是信息被他人利用,比如,他人的营业执照里赫然登记着你的名字,你却不知情,这就会构成侵犯姓名权,再比如,别人以你的名义发布各种可能招致社会负面评价的言论,则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等等。

3、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以他人的身份或者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经济往来,最终发生经营问题,那么债务可能落在他人身上,并且可能使自己染上信用污点。

4、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进行广告推销,有些商家为了进行推销、广告,采用各种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并进行利用。寄送各种宣传材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5、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占用他人特定资格,比如,出现一些优惠活动或者其他有利益活动,一个身份只有一次参与机会,就像在网上抢购某种商品需要一个带有真实信息的号,且一个号只能抢一次等等。这些资格用过了则不再享有,那么这种行为就占用了他人资格,侵犯他人利益。

6、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盗窃他人网络财产,这里的网络财产应包括真实财产,比如,你在某个读书网站的账户里充进100元金额,为购买作品而用的;还应包括虚拟财产,比如在网上参与各种活动积累的金币积分或者在游戏中累积的财富等等,这些虽然不是所有者的现金投入,却也具有相应利用价值,不排除转化成现金的可能

夫妻俩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别泄露别人知道会有什么后果

信息泄露

属于潜在安全风险,因未实际侵权,

所以只能是本人加强防范,保管好个人财物.

信息泄露容易成为电信诈骗的诈骗对象(2016年最典型的徐玉玉受诈骗案)

如果发现侵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起诉维权或报警处理。

您好!请问一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另一方盗用身份信息,或是被欺骗办理信用卡?

法院要看事实证据,“盗用身份”,跟“被欺骗办理信用卡”完全是两件事情。

1.报警是为了立案:说明你的身份(证)被盗用了,申请信用卡的人不是你。你就不需要负担还款的责任。

2.但就你说的“被欺骗办理信用卡”这句话。我要很直白地告诉你:如果是你办了给他使用,就请你面对事情的真相。请不要一相情愿地主张,被欺骗办理信用卡。(因为涉及到银行,到时候警察去调取资料,都是你本人亲手的签名。你会给自己摊上做伪证的大事。)

3.如果是办信用卡,再被他盗取使用的话。那立刻通知银行挂失信用卡(取消使用)!更要报警立案处理。

你的问题不是报警有没有用,你是要问怎么脱身。请参考底下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1064条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可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类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关于何为“共债共签”,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兴燕解释,如果夫妻双方都以自身的行为表示一起承担这笔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当夫妻二人均在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签名时,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虽然借条上只有丈夫的签名,但之后妻子口头上说了一句‘我和我丈夫会还钱的’,这也可以作为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刘兴燕说。

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

第二类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相关负责人指出,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显示的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的八大种类(即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并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收入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立足点在于“必要”。

第三类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应当属于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有专家指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很常见,多为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在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方面,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民法典强调债权人的举证证明责任,有利于促进债权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除了上述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专家指出,夫妻因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因被监护人侵权所负的债务,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是连带债务,对外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专家提醒,不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还是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清偿方式、清偿比例等内容,仅在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债权人没有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民法典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有评论指出,民法典构建了立体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相关规定不仅能有效解决“被负债”问题,还能有效避免“假离婚、真逃债”问题,使债权人和非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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